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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判了!4人死缓1人无期,2名毒贩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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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进一步扩大禁毒震慑效应、提升教育效果,营造禁毒斗争的强大声势,6月24日上午,海口中院组织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



在本次集中宣判活动中,海口中院依法对梁某林贩卖毒品案等4案5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无期徒刑




同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口中院依法对毒品犯罪分子林善居、李志平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林善居多次雇佣同案被告人郑某利(已判刑)驾驶藏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货车从广东省徐闻县途径海南省海口市秀英港口至琼海市,后由林善居驾驶轿车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运输至被告人李志平居住地附近,贩卖给李志平。林善居与李志平共计交易海洛因约9511克、甲基苯丙胺约27077.8克。公安机关还从李志平居住处查获毒资14万元,海洛因252.4克,咖啡因163.8克。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善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判词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林、林某、王某全、莫某强、殷某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一、

被告人梁某林,男,现年52岁,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石某雄以50万元人民币向被告人梁某林购买5板海洛因,净重1750.2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75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含量高,应予严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

被告人林某,男,现年50岁,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

被告人王某全,男,现年44岁,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与林妃巨驾车从广东徐闻到海口市与事先电话联系好的被告人王某全见面交易。王某全进入该车拿取少量毒品样品下车准备验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王某全。被告人林某见势不妙,驾车冲逃至秀英一码头,将车内一大包甲基苯丙胺扔入大海,并跳海逃跑。后公安机关打捞起该毒品。经鉴定,该包甲基苯丙胺净重952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9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全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9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王某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林某暴力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均应从重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林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王某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扣押在案的95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销毁。

 4、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 

被告人莫某强,男,现年42岁,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4日,被告人莫某强在定安县向李某祥购买一板347克的海洛因,之后,将海洛因贩卖给梁某忠等多人。同年3月底,被告人莫某强又向李某祥约购2板海洛因。同年4月1日,侦查人员抓获李某祥,并在其住处缴获毒品海洛因2包共重378.62克。在抓捕李某祥的过程中,李某祥将部分毒品从窗口扔到楼下,侦查人员在楼下地面提取毒品海洛因1包,重179.37克、并提取散落于地面的海洛因146.28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强向他人购买并贩卖毒品海洛因103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莫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公安机关从莫某强家中扣押的毒资16.75万元和犯罪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

被告人殷某,女,现年40岁,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间,被告人殷某多次从杨达处以每克4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900克,用于贩卖.另查明,被告人殷某被抓获时已怀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多次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900克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殷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最后一次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被捕时系怀孕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被告人林善居、李志平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终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林善居,男,现年47岁,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

被告人李志平,男,现年38岁,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林善居多次雇佣同案犯郑某利,驾驶藏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货车,从广东省徐闻县至海南省琼海市,后由林善居驾驶轿车接运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李志平。

2015年4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善居雇佣郑某利驾驶藏有约4550克海洛因和约10000克甲基苯丙胺的货车,从徐闻县前往琼海市,林善居自己驾驶轿车也从徐闻县抵达琼海市。后林善居从货车上取走上述毒品,驾驶轿车将毒品运至被告人李志平居住地附近,贩卖给李志平。

同年4月26日下午3时许,林善居驾驶轿车到琼海,在接收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4961克、甲基苯丙胺17077.8克。后公安人员在琼海市嘉积镇黄村,从李志平住处查获毒资14万元,并从其住处外墙的水缸内查获海洛因252.4克、咖啡因163.8克及电子秤等物品。

经本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善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向罪犯林善居、罪犯李志平,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复核)裁定书。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对罪犯林善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核准对罪犯李志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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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直播海南
编辑:法惠
审核:郭艳菊 袁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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